考試院院會今(18)日院會通過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訂定案。
考試院表示,牙體技術師法於民國98年1月23日制定公布施行,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牙體技術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者,得充牙體技術師。」該法第56條亦規定,對立法前已從事業務人員,須於該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舉辦5次特種考試,考試院於是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訂定重點如下:
一、舉辦次數:每年舉行1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二、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三、應試科目:筆試應試科目為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科目)、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科目)、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學科目)。而實地考試應試科目為:牙體解剖形態雕刻、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至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訂定重點如下:
一、舉辦次數:本考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25日起5年內辦理5次。
二、應考資格:
(一)牙體技術師:中華民國國民於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3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應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
(二)牙體技術生: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1)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3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高中、高職畢業資格。(2)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6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160小時以上。
三、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師:同高等考試應試科目。
(二)牙體技術生:筆試應試科目為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概要、牙體形態學、牙科材料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學科目)、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活動義齒技術學及牙科矯正技術學科目)。而實地考試應試科目為牙體解剖形態雕刻、全口活動義齒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