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日期:
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受理申請,至考選部辦理第5次特種考試報名截止日前45日止。
前項申請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截止日前45日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資料者,該次考試不予提供特種考試資格審查證明。
二、 申請資格:
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指民國98年1月23日以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經本署審查合格後,得參加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並具高中、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者,或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本署申請應考資格審查,經本署審查合格後,得參加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
三、 申請地點:
一律通訊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並請註明「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牙體技術人員特考資格審查小組)」收。
四、 申請書表:
(一)自民國99年2月1日起,至行政院衛生署官方網站下載(網址:www.doh.gov.tw;行政院衛生署/單位介紹/本署各單位/醫事處/業務資訊/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專區),或向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洽索。索取地點: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函索者,請檢附A4大小信封,註明函索「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申請書表」,並附貼足掛號郵票及書明收信人姓名及地址之掛號回郵信封。
(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洽詢電話:(02)85906666,分機6665。
五、 應檢附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含國民身分證正面、背面影本各1份,以及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2張)。
(二)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或接受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服務證明書:從事牙體技術業務之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
六、 注意事項:
(一)請使用本署服務證明書格式填具服務證明。
(二)學歷證明一律以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為憑,其他文件概不接受(外國學歷需先經駐外單位驗證)。
(三)本署依審查之必要,得指定申請人檢具其他足資證明有實際從事牙體技術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本署受理申請後,將儘速依收件順序分批開會審查,為作業需要,如欲查詢申請進度,請於申請1個月後再電詢作業進度。
(五)經審查合於牙體技術師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資格者,由本署發給審查合格證明,作為報名參加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之資格證明。